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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衡南11月16日訊(通訊員 李智宏)因他人客車上搭載有自己路線上的乘客,衡南縣硫市車隊的隊員蔣某心生不滿,遂上該車欲整合負債在路上伺機報複。11月15日,湖南衡南縣人民法院對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蔣某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蔣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3年7月20日14時許,身為衡南縣硫市車隊成宿霧員的被告人蔣某在衡陽市大慶路見到一輛牌照為湘D93080的常寧客車上載有硫市的乘客。為爭奪客源,被告人蔣某在未能勸說硫市的乘客下車的情況下,坐上湘D93080客車,併在該車上電話聯繫其車隊成員到衡棗高速小新橋路段等候。
  當車行駛至硫市服務區時,司機陳某告知被告人蔣某高速公路上不會停車,要其馬上下車。被告人蔣某坐在靠近司機的位置上,執意不肯下建築設計車。行駛到衡棗高速小新橋路段時,蔣某見到其叫來的人在路邊等候,在明知高速公路上不准停車的情況下,仍強烈要求司機停車。見司機不從,蔣某竟不顧交通安全,強行將正在行駛的湘D93080客車方向盤往右邊扳,司機見狀急忙將方向盤往左邊拉,導致該車在高速公路上左右搖擺。見司機仍未停車,被告人蔣某便強行將客車車鑰匙拔下,致使車輛熄火。司機見狀趕緊從其手中拿回鑰匙,將車停靠至應急車道內。經對該車的GPS軌跡認定,從被告人蔣某搶方向盤至車輛停靠在應急車道內,客車共運行了約500米,車速為70-80碼,當時車內載有人員11名。
  法院審理後對公訴機關起訴的事實予以認定,指控的罪名成立,念及被告人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庭審中能主關鍵字動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經衡南縣社區矯正中心評估認為,可對其實行社區矯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原標題:為奪客源高速上搶方向盤 妨害公共安全被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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